贵宾犬可以杀了吃肉吗?
你杀了它,它就真的只是肉了……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,宠物不过就是玩物而已。它们不知道的是,对于另一些人来说,宠物其实是独一无二的家人,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 就像有人把宠物看做自己的另一半一样,有些人甚至选择和自己的宠物一起葬入墓地——它们的命运并不取决于人类的怜悯或残暴,而是人类的选择。我们愿意怎样看待这些生命,我们就必须怎样对待它们。因为我们是作为同类来尊重它们的。如果我们选择了不把宠物当成同类,而只是一堆肉或其他什么,那么从这一刻起,我们也就不再是它们的同类了:我们以人对待动物的残忍程度,正对应着我们以何等恶劣的态度来对待彼此!
我见过的最无耻的事莫过于有人一边吃着狗肉,一边看着被囚禁、虐待的狗狗的视频津津有味。而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亲手造成的——他们首先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了他人的痛苦之上,然后把这所有的罪责都推给一种未知的力量(“这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权利!”)。事实上,正是他们的残暴和贪婪,才把原本和谐的自然界变成了地狱。
最后用圣雄甘地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吧: 世界大同的伟大理想并非来自于枪炮与斧头,而是来自于温柔与善良。
在一般人的理解中,宠物主要是用来陪伴人们生活、保护人的安全或用于娱乐和体育运动等,所以给宠物下定义时,将人对动物的主宰关系放在第一位。从这种角度来说,法律上讲的宠物是被人类豢养的、达到一定生理和心理成熟、能和人感情交流并完全听从人的支配、不反抗的动物。如果按照这种界定,杀自己的宠物吃就没有任何问题。
但是,这种界定有它无法克服的弱点,即它无法解释宠物的来源。既然是完全听从人的支配、不反抗的动物,人们只能从已经成年的动物中选择宠物,而不应该在幼年时期就将动物驯养。现实中多数人养宠物都是从幼年时期开始,宠物是在人的呵护中成长,由幼年变成成年的。因此,当宠物成长到一定时期,形成一定心理和生理条件,它在人的感觉中,已不再是动物,而是一种有感情的生命体,具有精神和道义方面不可剥夺的人畜亲和的权利。
由此,有人提出了从“人格化”的视角去定义宠物。这种观点认为,宠物是达到一定心理和生理成熟、人已不能对它肆意役使、利用而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人与动物共同体成员,是能够与人感情交流、已经人格化的人畜亲和关系的“人”,是人之“宠物”而非传统意义上的“畜生”。
按照人格化的思路,有人对宠物法律地位的研究更加深入,将宠物与“物”、与“人”进行比较分析,得出“宠物是一种物性、人性兼具的生命体”的结论。根据这个结论,宠物属于法律上规定的“物”的客体范畴,宠物的所有权可以被作为财产继承的对象,但是宠物人格化的“人”的属性使其超越了物的限制,不能被用作人身伤害、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。
按照这样一个思路理解宠物,杀自己所养的宠物吃就应该严格限制,不鼓励人们实施这种行为,更不能将这种行为合法化。